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2025/07/02 14:50:05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参考
3.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4. 初次认证程序
5. 监督审核程序
6. 再认证程序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 认证证书要求
9. 与其他服务、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 收费
14. 其他
附录B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耐萨瓦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绿色供应链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绿色供应链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本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绿色供应链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 本规则是本机构在绿色供应链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所有认证人员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
1.4 本规则覆盖可颁发的证书包括: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 认证参考
GB/T 33635-2017 《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 导则》
3.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3.1 审核人员应具有 CCAA 注册(含实习)审核员资格。
3.2 认证人员应经过 GB/T 33635-2017 《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 导则》的培训;审核人员应经评价具备企业绿色供应链的能力。
3.2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及相关认证记录、认证审 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初次认证程序
4.1 受理认证申请
4.1.1 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从本机构网站直接获取或通过适当途径获取以下信息:
a. 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b. 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c. 认证证书样式;
d. 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对评审后确定无法受理的认证项目,本机构将在 5 日内通知认证申请方。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或申请方撤回的申请,应采取保密方式将申请文件和有关的资料归档保存。
4.2.2 签订认证合同 受理申请后,本机构将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a. 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并保持绿色供应链控制水平的承诺。
b. 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c. 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
③发生了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的重大事故。
④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d. 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
e. 拟开展的绿色供应链认证覆盖的范围。
f. 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本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g. 认证服务的费用(费用计算方法见公司相关文件)、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3 认证信息或认证要求变更申请的评审
获证组织提出组织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的变更或认证要求的变更申请时,需填报《获证组织认证信息确认表》,并提交必要的补充信息。本机构将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且要特别关注其申请变更资料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经评审确认不能受理的,将 及时反馈申请组织说明理由。
4.3 审核策划
4.3.1 制定审核方案
4.3.1.1 依据本机构相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组织的规模、行业特点、运作的复杂程度、经营场所的数量,以及经过证实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结果,制定整个认证周期的审核方案,并通过每次审核结束后的反馈信息和审核前再次获取的变化信息,包括及时作出原有审核方案的调整,以实现动态的管理。
4.3.1.2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本机构将依据公司 附录B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基于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有效人数,并考虑服务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认证审核工作需要的现场审核人日数。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或减少审核人日数,但应有合理理由并记录。
4.3.2 组成审核组
4.3.2.1 本机构将根据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
4.3.2.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3.3 审核通知
确定审核时间和审核组后,拟定审核通知,发给受审核方,经受审核方确认后,发给审核组。
4.3.4 审核计划
4.3.4.1 审核组接到审核通知书后,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包括多场所抽样计划),以便为有关各方就审核活动的安排和实施达成一致提供依据。
4.3.4.2 审核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
4.3.4.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3.4.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4 实施审核
4.4.1 总要求
绿色供应链认证审核分为初审(文件评审+现场审核)、监督审核(第一次、第 二次)、再认证审核类型,审核组将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现场审核中 的“现场”指认证范围内的各类活动完成的主要场所,也称经营地址(组织地址), 根据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租赁协议、现场标识牌、定位、组织人员活动等判断。
4.4.2 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将在现场审核之前完成(不占审核人日)。依据相应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符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的审核,当审核过程 中发现文件存在不符合而影响管理体系的运行时,应告知申请组织进行及时的纠正和 纠正措施,以确保管理体系控制水平达到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在现场审核前实施文 件审核,根据文件审核结果确定是否或何时安排现场审核。
4.4.3 首末次会议
审核组应当会同受审核方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受审核方的最高管 理者及与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受审核方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4.4 审核方法
4.4.4.1 现场审核审核方式包括:
a)交谈;
b)查阅资料;
c) 现场观察;
d)可行时,现场测试或测量。
4.4.4.2 审核组依据相应标准和附录 A(适用时)要求进行审核和评价。
4.4.5 编制审核报告。
4.4.5.1 每次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应依据现场审核中发现的相关信息,编制《审核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负责,经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发放到认证申请方。
4.4.5.2 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及其管理者代表;
b) 审核类型(如初次认证、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c) 审核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d) 审核组成员及审核时间;
e) 与有关认证要求符合性的陈述;
f) 报告覆盖的时间段;
g) 不符合项的情况;
h) 审核结论。
4.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4.5.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本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4.5.2 本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6 认证决定
4.6.1 本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6.2 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6.3 本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a. 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 4.4 条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b. 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本机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①未能满足绿色供应链标准的要求。
②制定的管理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管理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在持续改进绿色供应链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管理目标有重大疑问。
c. 本机构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6.4 在满足 4.6.3 条要求的基础上,本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a. 申请组织的绿色供应链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b. 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c. 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6.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6.6 本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 开本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信息。
4.6.7 本机构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5 监督审核程序
5.1 本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绿色供应链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绿色供应链持续符合要求。
5.2 为确保达到 5.1 条要求,本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诚信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 12 个月内进行。
注: 为了考虑诸如季节或有限时段的管理体系认证(例如临时施工场所)等因素,可能有必要调整监督审核的频次。
5.2.2 在达到第二次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
5.2.3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 7.2 或 7.3 条处理。
5.3 监督审核的时间,按公司相关文件计算。
5.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 4.3.2 条的要求。
5.5 监督审核可采用在获证组织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 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a. 上次审核以来绿色供应链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b. 重要关键点是否按绿色供应链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c. 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d. 绿色供应链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e. 管理目标是否实现。适用时,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f. 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g. 适用时,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h. 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i. 适用时,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5.7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 5.6 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5.8 本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 再认证程序
6.1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本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 本机构应按 4.3.2 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 4.3 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在 绿色供应链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按公司相关文件确定 再认证的审核时间。
6.3 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 4.5 条要求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验证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6.4 本机构参照 4.6 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 本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7.2 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将暂停信息报送 CNCA。
7.2.1.1监督审核受理或实施过程中,发现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如:
a)部分或全部认证/注册范围或认证业务领域未达到保持认证有效性条件的;
b)持有的国家法规强制要求的许可文件,如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c)顾客对获证组织有重大投诉,经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d)违反了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但未产生严重后果且正在整改中的。
7.2.1.2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如:
a)不能按要求的频次或间隔期限接受监督或再认证审核的;
b)拖期未缴纳认证费用的。
7.2.1.3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2.1.4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7.2.1.5 获证组织主动提出暂停的。
7.2.1.6 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认证合同,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暂停处理流程
7.2.2.1 凡属 7.2.1.1 类情况,如在市场开发人员受理下单之前发现的,填写《暂停认证注册资格审批表》;如在审核实施后发现的,由认证决定人员填写《暂停认证注册资格审批表》,报技术委员会批准。暂停审批表中应明确部分或全部暂停的认证/注册范围或 认证业务领域、暂停期限及后续恢复认证资格的实施要求等内容。
7.2.2.2 凡属 7.2.1.2~7.2.1.6 类情况,均由在市场开发人员填写《暂停认证注册资格审批表》,报技术委员会批准。
7.2.3 暂停期限
7.2.3.1 认证/注册资格的暂停期应不超过6个月。被暂停的组织应在暂停期满之前进行恢复监审,否则予以撤销。如有特殊情况,应经技术委员会主任/管理者代表特殊批准。
7.2.3.2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当获证组织遇有如下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延长监督审核,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个月。
a)获证组织发生极其特殊(天灾人祸)情况不能按期接受监审;
b)对于多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如果先获得一个管理体系的证书,以后又增加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而造成多个管理体系的监审时间不一致,可以根据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把多个管理体系的监审集中在同一时间进行。
由市场开发人员受理获证组织提交的《延期监督审核申请表》,对延期申请理由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查实后报技委会主任批准,在延长期内可不作暂停处理,审核时仍按正常监督审核进行。
7.2.4 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后续处理
7.2.4.1 在批准暂停认证注册资格后,证书打印人员按暂停审批意见制作《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要求被暂停组织在暂停期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对认证资格的宣传。并要求其在暂停期内采取积极措施,以便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由市场开发人员将《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发放给被暂停认证组织。
7.2.4.2 对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恢复
a)未实施审核的非正常情况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恢复,应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予以恢复,特殊情况可通过提供有效的整改证据予以恢复;
b)已实施审核的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恢复,应通过补充现场审核予以恢复;
c)当获证组织申请恢复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由市场客服人员填写《恢复认证注册资格审批表》报审核部,由审核部策划暂停后恢复审核的实施方案;
d)对结合监督/再认证或补充现场审核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的审核实施,具体执行
《申请受理及审核实施管理程序》。认证决定与审批的要求与认证资格的保持相同;
e)在批准恢复认证注册资格后,证书打印人员按恢复审批意见制作《监督审核/保持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7.3撤销证书
7.3.1 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条件
获证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决定人员应在调查查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将撤销信息报送 CNCA。
a)被撤销或注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或许可资格的;
b)管理体系未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d)违反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f)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国家法规强制要求的许可文件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g)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认证合同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 撤销处理流程
如在市场人员受理下单之前发现的,填写《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审批表》 ; 如在审核实施后发现的,由认证决定人员填写《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审批表》 ;报技术委员会批准。
7.3.3 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后续处理
在批准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后,证书打印人员按撤销审批意见制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通知书》,要求被撤销组织自撤销之日起,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对认证资格的宣传,并在接到通知后,交回认证证书(限证书有效期内的)。
7.4 认证资格的注销
7.4.1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注册资格将被注销:
a)在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要求的变更,获得证书的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
b)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获证组织无理由不再提出再认证申请的;
c)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注销的。
7.4.2 市场开发人员填写《注销认证注册资格审批表》,报技术委员会批准。
7.4.3 注销认证注册资格的后续处理
在批准注销认证注册资格后,证书打印人员按注销审批意见打印制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通知书》,要求被注销组织自注销之日起,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对认证资格的宣传,并在接到通知后,交回认证证书(限证书有效期内的)。
8 认证证书要求
8.1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b. 绿色供应链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业务范围。若认证的绿色供应链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该信息应与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 文件信息一致。
c. 绿色供应链 GB/T 33635-2017 符合标准的表述。
d. 证书编号。
e. 本机构名称。
f. 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对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表述该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认证证书的年月日。
g. 证书查询方式。本机构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 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8.3 本机构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 与其他服务、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9.1 对绿色供应链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本规则要求,审核报告中应清晰地体现 4.4 条要求,并易于识别。
9.2 结合审核时,应按公司审核时间确定规范核算结合审核的审核人日数。
10 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0.1 本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 GB/T 33635-2017 标准、不能有效执行绿色供应链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10.2 本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
10.3 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10.4 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列入“黑名单”的(如 7.2 条第 c 项)、被发 证机构撤销证书的(如 7.3 条),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1受理组织的申诉/投诉
11.1 申诉
11.1.1 本机构制定并执行 《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规定受理和评价申诉并对之做出决定的过程。
11.1.2 本机构对申诉处理过程各个层次的所有决定负责。确保参与申诉处理过程的人员没有实施申诉涉及的审核,也没有做出申诉涉及的认证决定。
11.1.3 申诉的提出、调查和决定不会造成针对申诉人的任何歧视行为。
11.1.4 申诉处理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和方法:
a) 受理、确认和调查申诉的过程,以及参考以前类似申诉的结果,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以回应申诉的过程;
b) 跟踪和记录申诉,包括为解决申诉而采取的措施;
c) 确保采取任何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11.1.5 本机构应负责收集和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以确定申诉的有效性。
11.1.6 本机构会确认收到了申诉,并向申诉人提供申诉处理的进展报告和结果。
11.1.7 对申诉的决定将由与申诉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或经其审核和批准,并告知申诉人。
11.1.8 本机构会在申诉处理过程结束时正式通知申诉人。
11.2投诉
11.2.1 本机构应对投诉处理过程各层级的决定负责。
11.2.2 投诉的提交、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针对投诉人的任何歧视行为。
11.2.3 本机构在收到投诉时,首先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认证活动有关,并在经确认有关时予以处理。如果投诉与获证客户有关,本机构在调查投诉时将考虑获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1.2.4 对于针对获证客户的有效投诉,本机构还会在适当的时间将投诉告知该客户。
11.2.5 本机构制定并执行《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规定受理和评价投诉并对之做出决定的过程,该过程涉及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的方面应满足保密要求。
11.2.6 投诉处理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和方法:
a) 受理、确认和调查投诉的过程,以及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以回应投诉的过程;
b) 跟踪和记录投诉,包括为回应投诉而采取的措施;
c) 确保采取任何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11.2.7 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收集与核实对投诉进行确认所需的一切信息。
11.2.8 在可能时,本机构会确认收到了投诉,并向投诉人提供投诉处理的进展报告和结果。
11.2.9 对投诉的决定由与投诉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或经其审核和批准,并告知投诉人。
11.2.10 在可能时,本机构会在投诉处理过程结束时正式通知投诉人。
11.2.11 本机构会与获证客户及投诉人共同决定是否应将投诉事项公开,并在决定公开时,共同确定公开的程度。
12 认证记录的管理
12.1 本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2.2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2.3 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3 收费
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收费参考本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收取。
14 其他
14.1 本规则内容提及 GB/T 33635-2017 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4.2 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复印件提供者签章(签字)认可其与原件一致。
14.3 本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组织开展绿色供应链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 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绿色供应链标准。
附录 A: 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评分要求 |
基础建设 |
5 |
法律、法规 |
1 |
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标准和利益相关方的要求。 |
未识别法律法规的扣 1分。
|
组织机构 |
2 |
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和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设备、信息及知识等资源,或对现有机构及资源进行整合,满足绿色供应链管理需要。 |
未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的扣2分 |
||
人员能力 |
2 |
对员工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意识、知识和能力培训,及时将有关信息 传达给供应链各相关方,使绿色供 应链管理要求得到员工和相关方的理解和支持。 |
对员工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意识、知识和能力培训的扣2分。 |
||
策划
|
30 |
系统规划
|
5 |
6.1.1 将绿色制造理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要求融入企业业务流程和供应链管理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对绿色供应链进行系统规划,建立健全有关管理 标准和管理制度,改善企业供应链系统。 |
未建立管理标准和管理制 度(体系层面)扣3分 |
6.1.2 将绿色制造及绿色供应链管 理要求与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管理体系整合,完善管理程序和管理体系文件,建立符合绿色制 造要求的供应链管理体系。 |
未将供应链管理体系文件与其它管理体系整合扣1分 |
||||
6.1.3 从产品生命周期、产品全价值链进行企业绿色供应链价值和风险分析,与供应链各相关方谋求环保和商业共赢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
未建立与各相关方建立共赢机制扣1分 |
||||
方针、目标 |
5 |
6.2.1 制定绿色供应链管理方针、 目标,可依据: 6.2.2 目标应明确、具体,可量化、可测量或可评价。 |
未制定供应链管理方针扣2分;未设定供应链管理目标扣2分; 目标不可测量或不具体扣1分 |
||
绿色规划 |
5 |
6.3.1 应对产品进行绿色设计或对 现有产品进行绿色改进设计。 6.3.2 产品绿色设计应明确产品绿 色性指标(如绿色材料、能耗、排 放、回收利用率等)。 6.3.3 工艺设计应在满足产品加工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满足清洁生产相关要求。 |
未对产品进 行 绿 色 设计扣2分; 产品绿色设计时产品 绿色性指标扣1分; 工艺设计中未满足清 洁生产要求扣2 分。 |
||
明确要求,建立(或完善)标准、 管理文件 |
5 |
6.4.1 明确绿色供应链管理各项要 求,必要时可与各相关方共同协商绿色供应链改进措施。 6.4.2 制定(或与现有程序整合)有关程序 |
未制定管理要求/程序 文件/作业指导书/制 度的扣5 分; 制定的管理要求不完 善的扣 2 分。 |
||
产品/物料绿色属性 识别和确认 |
5 |
6.5.1 根据行业或产品特点,划分 产品生命周期阶段,识别各个阶段产品/物料绿色属性。 6.5.2 确认并建立重点管控物料清单 |
未识别产品/物料绿色 属性的扣3 分; 未建立重点管控物料 清单的扣 2 分。 |
||
明确环境信息要求 |
5 |
明确环境信息类别和数据获取、计 算、统计、报告及环境信息公开等 要 |
未明确 环境信息 管理 要求的扣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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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与控制 |
40 |
绿色设计 |
5 |
7.1.1 在产品设计阶段,基于生命 周期评价方法对设计方案进行绿色性 评审,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 议。 7.1.2 产品绿色设计原则、要求及绿色性指标参见标准附录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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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对设计方案的绿色 性评审的扣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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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
10 |
7.2.1 制定绿色供应商(包括外协厂商)的选择原则、评审程序和控 制程序,确保供应商持续、稳定地 提 供符合企业绿色制造要求的物 料。
7.2.2 向供应商发放绿色采 购计 划、要求或标准,并进行必要宣传 和 沟 通 ,以 获 得供 应 商的 理解 和支持。 7.2.3 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及 其生 产、物流、储存过程等应符合企业绿色釆购要求。 7.2.4 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定合 格供应商。 7.2.5 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性材料。
7.2.6 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和验证,验证合格的样品方可用于批量生产。
7.2.7 对供应商生产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7.2.8 将认定合格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根据需要,可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
7.2.9 与合格供应商签订的技术协议中应明确有害物质限制要求及双方的权责。 7.2.10 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制定异常情况的纠正措施。 7.2.11 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价制度,对 供 应 商的 环 保绩 效 定期 进行 评价。 |
未制定绿色供应商( 包括外协厂 商 ) 的选择原则 、评审 程序和控制程序的扣 2 分; 未向供应商发放绿色 采购计划 、要求或 标准的扣 1 分; 未对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及其生产、物流和储存过程实施监测的扣 1 分;监测结果不合格未采取措施的扣 1分; 未对供应商实施评价 以确定合格供应 商 的扣2 分; 未能提供供应商相关符合性材料的扣1分; 量 产 前 未 对 供 应 商 提供 的 样 品 进 行 检 测 的扣 0.5 分; 未 对 供 应 商 生 产 过 程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检 查的扣 0.5 分;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的 采 购合同/协议不含绿色技术要求的扣 1 分; 未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审 核的扣 0.5 分; 未 建 立 供 应 商 绩 效 评价 制 度 并 实 施 评 价 的扣 1 分;两者差一项的扣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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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10 |
7.3.1 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对与绿色供应链有关运行和活动进行监测和控制,以确保其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7.3.2 根据物料类别和产品产量制定相应的物料运行控制程序。明确各 相 关 部门 任 务、 权 责、 工作 程序、记录和文件变更要求等。
7.3.3 明确现场有害物质检测和监测的项目、内容、要求和程序,对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特性数据进行检测和监测。
7.3.4 有害物质在库房和生产现场应分类存放、明示标识。
7.3.5 质量文件中应有避免混料、污染防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7.3.6 监测和记录生产现场材料、能 源 及 水资 源 消耗 以 及废 水、 废气、废物排放数据。
7.3.7 制定生产过程中废弃物排放 及转移管理规定,并准确、清晰记 录其排放量、浓度、处置方式及转 移去向。 |
未 对 绿 色 供 应 链 有 关运 行 和 活 动 进 行 监 测和控制的扣 1分;
未 明 确 各 相 关 部 门 任务 、 权 责 、 工 作 程 序扣 1分;
未对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关键 特 性 数 据 进 行 检 测和监测的扣 1 分;
有 害 物 质 在 库 房 和 生产 现 场 应 未 分 类 存放、明示标识扣 1分;
无 避 免 混 料 、 污 染 防控 措 施 以 及 应 急 预 案的扣 1分; 无 材 料 、 能 源 及 水 资源 消 耗 以 及 废 水 、 废气 、 废 物 排 放 监 测 记录的扣 2分; 未 制 定 生 产 过 程 中 废弃 物 排 放 及 转 移 管 理 规 定 , 并 准 确 、 清 晰 记 录 其 排 放 量 、 浓 度 、 处 置 方 式 及 转 移 去向扣 2 分。差一方面扣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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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
5 |
7.4.1 储存时应对原材料、 零部 件、元器件进行分类,釆用分区域管理。
7.4.2 建立完善原料管理档案,对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管理。
7.4.3 制定库房的防污染、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并针对库房原料污染 以 及 其他 安 全问 题 做好 应急 方案。
7.4.4 制定、优化物流方案,减少运输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污染。
7.4.5 定期检查运输工具安 全状 况,防止运输过程中危险品泄漏。
7.4.6 设计逆向物流业务流程,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保证产品回收利用渠道的畅通。 |
储 存 时 未 对 原 材 料 、零 部 件 、 元 器 件 进 行分 类 , 釆 用 分 区 域 管理的扣 1 分;
未 建 立 完 善 原 料 管 理档 案 , 对 出 入 库 原 料进行登记管理的扣 1分;
无库房防 护 ( 防 污染 、 防 火 等 ) 措 施 ,或无应急预案的扣 1分;
定 期 检 查 运 输 工 具 安全状况的扣 1 分;
未 建 立 逆 向 物 流 体 系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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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 |
5 |
7.5.1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如可能,产品制造商应承担产品主要回收处理责任。
7.5.2 应对以下物质进行回收利用处理(详见标准)。
7.5.3 产品制造商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发布产品拆解技术指导信息,信息应便 措施提高回收取。 7.5.4 对回收的废品、废料及大宗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建立回收品档案,记录回收、处理及再利用等信息。
7.5.5 产品报废拆解后的零部件或材料应按照再使用、再制造、再利用的顺序依次进行循环利用。
7.5.6 采取措施,提高再使用、再制造、再利用的零部件或材料的使用率。
7.5.7 预防回收利用过程产生二次污染物,控制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固体废物的排放。 |
有回收处理责任而未实施回收处理时扣2分;
适用时,未提供产品拆解技术指南时扣1分;
未提供回收品档案的扣1分; 未采取措施提高回收品使用率的扣1分;
未采取措施预防回收利用过程二次污染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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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 |
5 |
7.6.1 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7.6.2 有害或危险废弃物应交给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
未实施无害化处理的扣2分; 未将有害或危险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组织处理的扣2分;
不能提供无害化处理记录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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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5 |
文件 |
5 |
7.7.1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
7.7.2 建立并保留以下(见标准)文件,确保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有效性及有害物质的可追溯性。 |
未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的扣1分; 系统缺失相关文件与记录的扣2分;文件不完整的扣1分。 |
信息 |
5 |
信息 |
5 |
7.8.1 建立绿色供应链信息化管理平台及绿色供应链信息化管理流程。 7.8.2 收集本企业及供应商的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等信息。 7.8.3 收集企业及供应商产品材料信息、有害物质使用信息、可再利用材料、再生材料使用信息,主要工艺流程及对应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三废”排放等环境信息。 7.8.4 收集物流环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7.8.5 收集产品回收利用情况。 7.8.6 企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 |
无信息化管理平台及管理流程的扣1分;
未收集本企业及供应商的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的扣2分;缺1项扣 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未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扣 0.5 分。 |
应急准备和 响应 |
5 |
应急准备和响应 |
5 |
建立应总准备和响应程序,制定异常情况下的响应措施,及时控制或减少有害物质造成的影响。 |
未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的扣 5 分。 |
绩效评价 |
5 |
绩效评价 |
5 |
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价机制、程序,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详见标准)。 收集、整理与评价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依据确定的评价方法、程序、指标和相关资料、数据,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
未建立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机制的扣2分。 评价指标不完整的扣0.5分。 未收集、整理与评价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扣 0.5 分。 未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的扣2分。 |
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 |
5 |
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 |
5 |
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目标,定期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评审(可与其他管理体系评审同时进行),评审管理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并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不当措施进行纠正,并提出改进建议。 |
定期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评审的扣5分。 |
附录B: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人天) |
1-200 |
1 |
201-500 |
2 |
>501 |
3 |
注: 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覆盖于认证范围内的非固定人员(如: 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3.组织正常工作期间(如轮班制组织)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4.涉及多个固定场所或临时场所,需根据场所数量、路程,每个场所增加0.5-1人天。